(2016)皖02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孝俊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郑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华,女,1989年3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郑孝俊,男,1977年12月18日,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郑孝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郑孝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孝俊在中国银行存款人民币3129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许 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