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金堂县公安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金堂县公安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651号原告:刘小平,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金堂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潘智,局长。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金堂县公安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小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审判员 廖文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