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1民初2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金堂县公安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金堂县公安局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2651号原告:刘小平,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金堂县公安局,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潘智,局长。原告刘小平与被告金堂县公安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小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小平负担。审判员  廖文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