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执1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熊云峰诉周文水、周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云峰,周文水,周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1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熊云峰,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周文水,男,1968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周水兰,女,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熊云峰诉周文水、周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进温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熊云峰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文水、周水兰未履行给付义务,尚欠申请执行人熊云峰款人民币2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未付。经查,被执行人周文水、周水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熊云峰也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文水、周水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云峰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周文水、周水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进温民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建平审判员 吴浪才审判员 吴福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