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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方德与刘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德,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德,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飞,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方德与被执行人刘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