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方德与刘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德,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930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德,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刘飞,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方德与被执行人刘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