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皮建华与武汉通宇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刘国强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建华,武汉通宇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刘国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969号原告:皮建华,武钢金属资源综合加工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双训,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蕊,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通宇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19号楼2楼。法定代表人:王衍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友玲,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国强,武汉纺织机械厂职工。原告皮建华与被告武汉通宇新能源汽车运营有限公司、刘国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皮建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建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皮建华负担。审 判 长 程 捷人民陪审员 唐 娟人民陪审员 高晓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