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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执13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玉华与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华,李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321-1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华,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志平,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赵玉华与李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历城民初字第2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玉华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志平送达了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在其单位公积金83000元,暂无法提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上述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其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胜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如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