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阳长生、游伟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阳长生,游伟萍,林志钢,杜素珍,黄集义,黄美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3民初10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文化街雁塔新天地A区1栋(文化街十字路口)。主要负责人:李维忠,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建华,男。被告:阳长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游伟萍,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林志钢,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杜素珍,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集义,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黄美秀,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与被告阳长生、游伟萍、林志钢、杜素珍、黄集义、黄美秀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计27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 忠 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紫薇(代)书记员 谢健 ( 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