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晔敏与苏伟、曹坤、王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晔敏,苏伟,曹坤,王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刘晔敏,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苏伟,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曹坤,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德全,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刘晔敏与被执行人苏伟、曹坤、王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静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