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敏与被告姜治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敏,姜治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2242号原告:张建敏,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姜治英,男,回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敏与被告姜治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敏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敏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由原告张建敏承担。审判员  马华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斌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