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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255号原告:曾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陈松潮,广东小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代理人:徐淑君,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潮州市潮安区人,住潮州市潮安区,系被告胞姐。委托代理人:黄泽桂,广东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 判 长  叶鑫旺人民陪审员  辜国雄人民陪审员  吴奕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曦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