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民初5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5125号原告邵某某,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四方路68号506室。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四方路68号5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乐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