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2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熊雯与胡岳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雯,胡岳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熊雯,农民。被执行人:胡岳楼,农民。申请执行人熊雯与被执行人胡岳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岳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熊雯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1205元,余款因被执行人胡岳楼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447号的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