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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吕明睿与苏州蓝极风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睿,苏州蓝极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729号申请执行人吕明睿,男,1990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被执行人苏州蓝极风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022879672,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88号环球财富广场1幢1809室。法定代表人盛明。关于申请执行人吕明睿与被执行人苏州蓝极风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123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蓝极风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17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俞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