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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新年与卢金燕、胡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年,卢金燕,胡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年,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卢金燕,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执行人:胡静(系被执行人卢金燕之妻),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年与被执行人卢金燕,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新年受偿369022.5元,被执行人卢金燕、胡静尚欠本金1730977.5元及利息未清偿。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忠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