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鑫申请执行李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鑫,李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陈鑫,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顺华,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本院(2016)川0802民初18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顺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顺华银行存款123050元(借款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