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执16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单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单某,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605-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单某。被执行人董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单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312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期间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3122-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单某在某银行账户和在某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某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存款等等等等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案件专户内。二、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某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存款等等的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案件专户内三、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单某在某银行的账户及在某银行的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四、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