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李金龙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金龙,武经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金龙。被执行人武经纬。本院在执行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李金龙等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涿鹿县京昌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艳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巍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