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24执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陈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陈泼,陈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08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沙头镇沙头街367号。负责人:刘存忠,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泼,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雷,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头支行与陈泼、陈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雷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雷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价值7000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孙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