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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王荣广与被执行人张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广,张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广,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志学,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荣广与被执行人张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荣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3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500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款3449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费508元被执行人已承担,现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1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军执行员  贺诚执行员  杜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