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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孟某、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孟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某,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何某,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何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