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执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广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孟某、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孟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执字第395-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某,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何某,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某、被执行人何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林审判员 肖云伟审判员 龙伯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