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4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丁军与朱红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军,朱红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4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军,男。被执行人:朱红秀,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朱红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丁军偿还借款24万元及相应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696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04元,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口市蓝联路的房产和车牌号为琼AXXXX小轿车(尚未扣押),被执行人保证按实际能力分期偿还尚欠申请执行人债务,且已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琼01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sfpovyiai5wubdbgdr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周 锐审 判 员 阳力平审 判 员 王日光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