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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2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2614号原告谢某,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叶县。被告叶某,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4日,原告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珉审 判 员  吴林林人民陪审员  赵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