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9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隆达科技有限公司,韩秉良,黄善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隆达科技有限公司,韩秉良,黄善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9957号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1号世纪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徐小波。被告深圳市恒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桂花社区贵湖塘街3号厂房第四栋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韩秉良。被告韩秉良,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黄善学,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苏州邑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隆达科技有限公司、韩秉良、黄善学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