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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行审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与XX兴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XX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审44号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魏瑞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彦朋,郑州市中原区××资源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XX兴,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的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兴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郑中原国土资罚决字(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请人郑州市中原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兴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勇审 判 员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高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权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