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民特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黄小敏、夏立忠等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小敏,夏立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特371号申请人:黄小敏,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7********,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戴家埔乡大洞村建新*号。委托代理人:汪星星,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夏立忠,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8********,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黎明村黎明**号。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91558-6,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5楼。代表人:练亦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峰峰,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黄小敏与申请人夏立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黄韦卿审查此案,现已审理完毕。申请人黄小敏与申请人夏立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24日经杭州市富阳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申请人黄小敏赔偿款156870元,于2016年11月25日前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韦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