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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1财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谭文军与李家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文军,李家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1财保59号申请人谭文军,男,汉族,生于1973年9月16日。被申请人李家斌,男,汉族,生于2001年3月22日。法定代理人李科平,男,汉族,系李家斌的父亲。申请人谭文军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家斌驾驶的陕GBX5**号二轮摩托车进行保全,申请人谭文军以现金人民币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谭文军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家斌驾驶的陕GBX5**号。案件申请费70元,由谭文军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