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95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王灵虎与代涛、李建龙、李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虎,代涛,李建龙,李建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9520号原告:王灵虎,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代涛,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李建龙,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李建花,女,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原告王灵虎与被告代涛、李建龙、李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灵虎经本院多次电话通知其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或缴纳公告费,既不提供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亦不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3元,退还原告王灵虎。审判员 张为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