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4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古分理处诉阿比阿来、白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古分理处,阿比阿来,白文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807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古分理处,住所地:越西县书古乡勒品村。负责人:阿呷巫卡,系分理处主任。被告:阿比阿来,男,1980年6月1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白文忠,男,1976年10月24日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古分理处诉被告阿比阿来、白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古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古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罗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小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