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牛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3839号原告:牛某,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扶凤县人。被告:刘某,男,1986年5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