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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91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91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柳泉工业聚居区。法定代表人刘成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马河南侧104国道东侧经六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马昭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州聚成铸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均为轮候查封,且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潘子龙执行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