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常国忠申请绥化市金谷粮贸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国忠,关淑梅,绥化市金谷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忠,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申请执行人关淑梅,职业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新源管理区6委48号被执行人绥化市金谷粮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河文,男,1979年1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职务农民,现住绥化市北林区新源管理区4委**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国忠、关淑梅与被执行人绥化市金谷粮贸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绥化市金谷粮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前给付货款300,00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货款400,000.00元,2018年1月20日前给付货款500,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常国忠、关淑梅与被执行人绥化市金谷粮贸有限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吕俊峰执行员 徐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