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9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129号原告:宋某,女,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