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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财保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湛荣川与李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湛荣川,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82号申请人湛荣川,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李敏,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湛荣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敏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湛荣川自愿提供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的停车用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湛荣川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李敏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的房屋予以查封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