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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阿米呷惹与黎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米呷惹,黎正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民初2193号原告:阿米呷惹,男,1979年7月8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金阳县。被告:黎正明,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福泉市。原告阿米呷惹与被告黎正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阿米呷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米呷惹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霄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晨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