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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云夫与朱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夫,朱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890号原告:李云夫,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朱加华,男,195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李云夫为与被告朱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利息自愿放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0年间被告朱加华向原告李云夫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原、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约定借款30000元的利息为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加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云夫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朱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夏群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俊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