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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5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祝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及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引弟,张思源,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5执160号申请人祝引弟,男,196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礼泉县城关镇西徐村,村民。被执行人张思源,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周至县尚村镇张屯村北街东巷**号,村民。被执行人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祝引弟与张思源、周至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的(2013)礼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祝引弟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66353.26元,诉讼费2980元。本院于2016年月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并扣划被执行人周至县大地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29500元,已付给申请人,经查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并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5执160号案执行案件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回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步超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