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588张存进与秦健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进,秦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588号申请执行人张存进,男,1965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执行人秦健林,男,196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存进与被执行人秦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在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股权1733348元,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江苏建雄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财务报表等材料,暂无法对该股权进行评估拍卖。经赴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经赴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欠款较多已外逃,目前居所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戚鸣宇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春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