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忠于、陆卫娟与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忠于,陆卫娟,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宋杰,太仓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5行初27号原告高忠于,男,1968年7月7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陆卫娟,女,1969年8月11日生,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郑和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陆建林,局长。委托代理人顾志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智慧,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宋杰,男,1990年12月14日生,住江苏省沛县。第三人太仓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华淞园16幢106室。法定代表人魏冲冲。原告高忠于、陆卫娟诉被告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宋杰、太仓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登记管理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忠于、陆卫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平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人民陪审员 吴明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