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勇军、宋桂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勇军,宋桂芳,童卫建,黄仙妹,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879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全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勇军(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4********),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宋桂芳(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0********),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童卫建(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6********),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淳安县,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黄仙妹(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78********),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碧云天3-4号104室。法定代表人:徐文厚。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勇军、宋桂芳、童卫建、黄仙妹、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浙0127民初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勇军、宋桂芳、童卫建、黄仙妹、淳安千岛湖硕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五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50万元及利息,公告费65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8905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7631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对该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7执187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红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