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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执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志成与邓李敏、黄佳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成,邓李敏,黄佳佳,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月执字第237-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被执行人邓李敏,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黄佳佳,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国际)眼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进春,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志成与被执行人邓李敏、黄佳佳、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以(2015)月执字第23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厂房的机器设备,并责令被执行人邓李敏、黄佳佳、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李敏、黄佳佳、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2016年8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月执字第2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机器设备:型号为YD158S的永达塑机10台,型号为YD1580的永达塑机6台,型号为YD-800的永达塑机2台,型号为XK714G的汉川机床1台,型号为HCM545的汉川机床1台,型号为SCI00XO00-40的汽动烫金机1台,加油泵1台,型号为QY0-25的中乐手推式微型吊车2台,双槽光学镜片染色机、光学镜片染色机、手动清洗机各一台,型号为M18的压力机3台,型号为RFD-5CS的热风循环式电热烘箱3台,型号为XAL-200的烘箱(大)2台,型号为Z4116的台式钻床1台,镜片打孔机7台,单头弯椿头机2台,铣钓鱼丝机2台,开球机2台,铣脚机3台,型号为SC50*100S的注塑机1台,规格为0.5M*0.3M*0.4M的超声波机2台,规格为0.4M*0.4M*1.5M的超声波机2台,型号为SF-S4/s的移印机5台,程控割片机4台,型号为MAL40*50-CA的钉胶机6台,型号为SF150的多功能薄膜封口机3台,机器编号1141、马力3KW、电压380CAV/50HZ、电热2.05KW的FOM/TEC2台。因上述机器设备在第一次拍卖中流拍,且申请执行人陈志成向本院申请将上述财产以流拍时的拍卖保留价作价抵偿被执行人邓李敏、黄佳佳、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的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机器设备:型号为YD158S的永达塑机10台,型号为YD1580的永达塑机6台,型号为YD-800的永达塑机2台,型号为XK714G的汉川机床1台,型号为HCM545的汉川机床1台,型号为SCI00XO00-40的汽动烫金机1台,加油泵1台,型号为QY0-25的中乐手推式微型吊车2台,双槽光学镜片染色机、光学镜片染色机、手动清洗机各一台,型号为M18的压力机3台,型号为RFD-5CS的热风循环式电热烘箱3台,型号为XAL-200的烘箱(大)2台,型号为Z4116的台式钻床1台,镜片打孔机7台,单头弯椿头机2台,铣钓鱼丝机2台,开球机2台,铣脚机3台,型号为SC50*100S的注塑机1台,规格为0.5M*0.3M*0.4M的超声波机2台,规格为0.4M*0.4M*1.5M的超声波机2台,型号为SF-S4/s的移印机5台,程控割片机4台,型号为MAL40*50-CA的钉胶机6台,型号为SF150的多功能薄膜封口机3台,机器编号1141、马力3KW、电压380CAV/50HZ、电热2.05KW的FOM/TEC2台作价67.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志成抵偿被执行人邓李敏、黄佳佳、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的债务,上述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至申请执行人陈志成;解除对上述机器设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琴代理审判员  涂 煜代理审判员  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