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赵保太与王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太,王永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176号原告赵保太,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王永军,男,1965年7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赵保太与被告王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德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