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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赵保太与王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太,王永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1176号原告赵保太,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王永军,男,1965年7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赵保太与被告王永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保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德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