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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邓守灏与李洪明、黄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守灏,李洪明,黄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4民初1348号原告:邓守灏,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罗建龙,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洪明,男,汉族,1969年6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告:黄科建,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原告邓守灏诉被告李洪明、黄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守灏的委托代理人罗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洪明、黄科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守灏诉称:被告李洪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由被告黄科建为被告李洪明提供担保。经三方友好协商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李洪明支付借款30万元整。被告黄科建自愿以清远市清城区XXXX01号房(预售许可号:清建预售许字第20XXXX17号)为被告李洪明向原告提供连带担保。合同签署后,现约定的还款期过去一年多,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本息,且担保人被告黄科建也不履行担保义务,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财产权益,现依据法律规定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洪明向原告支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李洪明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3、被告黄科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洪明、黄科建没有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邓守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行驶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李洪明户口簿、被告黄科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两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担保合同1份,证明被告李洪明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黄科建提供连带担保;4、借据1张,证明被告李洪明向原告借款的事实;5、划款确认书1份,证明原告将借款划入被告指定账户;6、房产信息查询证明1份,证明被告黄科建以名下房产为被告李洪明提供担保及房产地址;7、邓守灏名下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表1份,证明借款的交付。原告邓守灏保证其所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均属实。被告李洪明、黄科建没有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证。本院经核证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也没有相反的证据反驳,原告也保证真实。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李洪明、黄科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8日,邓守灏作为甲方(出借人)、李洪明作为乙方(借款人)、黄科建作为丙方(保证人)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乙方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由丙方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为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所有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丙方承诺在乙方未能如约偿还甲方全部借款的情况下,即时履行保证责任进行代偿,而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邓守灏、黄科建分别在合同甲方、丙方落款处签名捺印,李洪明及案外人罗忠兰在乙方落款处签名捺印。同日,李洪明及案外人罗忠兰作为借款人及确认人分别向邓守灏出具《借据》及《划款确认书》,表示其向邓守灏借款30万元。关于该借款的构成,邓守灏陈述其于该日向李洪明转账282000元,其余款项18000元系之前李洪明所欠其借款的余款,双方经对账确认李洪明仍欠其借款30万元未付。另,邓守灏陈述涉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本金未归还,利息未支付,其于2014年年底找到黄科建,与黄科建约定借款利息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故现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此外,邓守灏还表示案外人罗忠兰与李洪明系夫妻,起诉李洪明一人已足以保障其权利,故其放弃向案外人罗忠兰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邓守灏主张李洪明于2014年1月18日向其借款30万元,提供了《借款担保合同》、《借据》、《划款确认书》及银行转账凭证为据,对此,李洪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且邓守灏保证其提供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真实,故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李洪明理应归还该款项。而关于另一借款人罗忠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根据该规定,邓守灏仅起诉李洪明,是其对法律赋予的选择起诉权的自由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借款担保合同已约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现邓守灏主张按该利率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至于利息起算时间,邓守灏主张从2014年8月1日开始计算,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故李洪明应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1日起计付利息给邓守灏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本案借款无约定借款期限,且无证据显示邓守灏已向李洪明要求还款,故黄科建的保证期间未过,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现李洪明未还款,其理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洪明、黄科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0万元给原告邓守灏;二、被告李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借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给原告邓守灏;三、被告黄科建对被告李洪明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李洪明、黄科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仇 争人民陪审员  汤少微人民陪审员  姚叶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小静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