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拜克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拜克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9刑初159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拜克来,男,1995年1月11日生,住甘肃省和政县。被告人陈拜克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1日释放。被告人陈拜克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8月2日被传唤),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后又因犯盗窃罪,于同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传唤),同年9月14日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拜克来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拜克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陈拜克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某社区XX号,采用翻墙等手段,入户窃得被害人吴某的价值人民币4080元的“苹果”牌iPhone6s手机1部。2016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陈拜克来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某某路X号,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程某的价值人民币1440元的“ViVO”X6牌手机1部。归案后,被告人陈拜克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拜克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第1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拜克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拜克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胡某的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拜克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第1起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拜克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拜克来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拜克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先前羁押的14天已扣除),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荣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乙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