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民终9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少钦与刘镜波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镜波,陈少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民终9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镜波,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荣,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少钦,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系原揭东县锡场镇六合五金厂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涛,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镜波因与被上诉人陈少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镜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炳荣、被上诉人陈少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镜波上诉请求:一、判决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6)粤051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二、判决陈少钦赔偿刘镜波损失37020元;三、判决驳回陈少钦的诉讼请求。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陈少钦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刘镜波提供的证据3照片九份、证据4结算单和收款收据二份、证据5送货单一份、证据6证人证言二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共同证明刘镜波委托陈少钦承揽定作并安装在大门的电动卷闸门于2015年7月14日突然整体坍塌,将刘镜波停放在门下车牌为粤D×××××的全新S**汽车砸坏,造成车辆维修损失37020元。事发当日,刘镜波即打陈少钦电话交涉,要求陈少钦赶紧维修或者更换、重作,但陈少钦推说出差在广州,待回来后再处理。2015年8月29日,陈少钦又骗取刘镜波另行提供电动铝卷门的尺寸并先转账5000元用于购置新材料,之后就又以各种借口推托,拒绝履行维修或更换、重作的义务。一审判决只查明刘镜波委托陈少钦承揽定作电动卷闸门的事实,但对陈少钦承揽定作的电动卷闸门存在质量问题发生坍塌并砸坏刘镜波粤D×××××汽车的事实没有查清,属于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违反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因此,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向定作人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是其基本的合同义务。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应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本案中,陈少钦作为承揽人,在提供并安装卷闸门时并未向刘镜波提供卷闸门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一审庭审时,陈少钦自认其提供的卷闸门没有质量合格证书,没有使用说明,没有安装技术标准。一审判决没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认定陈少钦没有提供卷闸门的质量证明,应承担不能证明卷闸门符合质量标准的法律后果,反而将证明卷闸门质量的举证责任推给刘镜波,以刘镜波另行安装了第三人提供的卷帘门为由,认定刘镜波没有证据证明损毁的铝双层卷门就是陈少钦提供的铝双层卷门,并以此驳回刘镜波的请求,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2.一审判决没有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对陈少钦承揽定作的卷闸门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合同目的进行认定。《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因陈少钦自称其专业经营、安装电动澳闸门,质量非常可靠,安装的电动澳闸门能抗台风。正是基于对陈少钦承揽定作卷闸门的质量承诺,刘镜波才委托陈少钦承揽工厂大楼二至六楼电动澳闸门共5套和大楼一层大门铝双层卷门。由于陈少钦当时对卷闸门质量的承诺是口头承诺,在一审庭审时又不敢承认,故本案的情形属于双方对定作成果的质量约定不明,又由于双方此前没有交易,没有形成交易习惯,故本案有关定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即执行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现在陈少钦没有提供卷闸门的质量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其承揽定作的卷闸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同时,陈少钦承揽定作的价值高达13995元的卷闸门在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发生坍塌甚至砸坏刘镜波的汽车,显然也不符合刘镜波要求定作卷闸门的合同目的。所以,刘镜波完全有理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不需要向刘镜波支付报酬,并要求陈少钦承揽损失赔偿责任。但一审判决没有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陈少钦承揽定作的卷闸门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双方合同目的进行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陈少钦辩称,一、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电动澳闸门、单机、铝双层卷门、电机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完全符合相关标准,具有合格证书,刘镜波经验收后也在调拨单上签名确认,但刘镜波至今未全额支付相应的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二、刘镜波主张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卷闸门存在质量问题,其无需支付货款,并反诉要求陈少钦赔偿损失37020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1.根据刘镜波提供的相关证据,无法充分证明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卷闸门发生脱落事件并砸坏粤D×××××号车辆,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首先,刘镜波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照片均为打印件,没有向法庭出示拍摄的原始器材,无法证明照片的真实性及拍摄的时间,而且该照片也无法证明脱落的卷闸门就是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卷闸门。其次,刘镜波申请出庭的两位证人与刘镜波系同乡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人的证言应不予采纳。而且,证人说当天风很小,明显违背客观事实,可见证人的证言根本不具有真实性。另外,两位证人均没有看到卷闸门脱落的经过,没有看到车辆如何损坏的过程,也没有证实脱落的卷闸门就是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卷闸门。第三,刘镜波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报警并委托权威机构对粤D×××××号车辆的损失进行评估,且脱落的卷闸门现已经清理完毕,导致事故形成的原因无法查清,如今也无法确认车辆的损坏与卷闸门的脱落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刘镜波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四,2015年11月4日,陈少钦委托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陈晓涛律师向刘镜波致函,要求刘镜波在收悉催款律师函之日起七天内向陈少钦清偿尚欠货款,但刘镜波于2015年11月7日收到催款律师函后,一直没有提出异议。最后,刘镜波在2015年8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陈少钦支付货款5000元。而根据刘镜波在《民事反诉状》中的陈述,卷闸门脱落时间是2015年7月9日。如果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卷闸门于2015年7月9日发生脱落并砸坏粤D×××××号车辆,刘镜波怎么有可能还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向陈少钦支付货款5000元。刘镜波在《民事上诉状》中称系受到陈少钦的蒙骗,该5000元系用于购置新材料的,该说法也明显违背常理,如果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卖家承担维修、更换等法律责任,买家是无需另行支付材料费的。另外,如果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卷闸门于2015年7月9日发生脱落并砸坏粤D×××××号车辆,为何刘镜波没有第一时间要求陈少钦进行赔偿,而是在陈少钦起诉要求付还货款时,才提出反诉?刘镜波的主张,完全没有事实依据,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2.刘镜波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其系粤D×××××号车辆的所有权人,刘镜波依法不具有反诉主体资格。3.据刘镜波自认,粤D×××××号车辆已投保,因此,可推定相关损失已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刘镜波无权进行二次主张。4.刘镜波提交的车辆维修结算单并非正式发票,真实性无法确认,刘镜波也没有出示其他证据证明相关的维修项目与卷闸门脱落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其主张车辆因卷闸门脱落造成的损失共计37020元,证据明显不足,依法不能认定。5.根据陈少钦提交的汕头市气象局应急动态、天气快报、工作动态,可充分证实2015年7月9日,汕头市受强台风“莲花”的影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事实。而据刘镜波提供的相片,可看出卷闸门受损极其严重,符合受台风影响而损坏的状态,不符合因质量问题自然脱落的状态,因此,即使本案发生脱落的卷闸门系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卷闸门,也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陈少钦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刘镜波称陈少钦向其保证卷闸门能抗台风,该陈述不符合事实。而且根据刘镜波该陈述,反而可以推断出卷闸门的脱落确实是台风所造成的,否则刘镜波根本不会无缘无故地在《民事反诉状》和《民事上诉状》中多次强调所谓的“陈少钦向其保证卷闸门能抗台风”。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刘镜波的上诉请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刘镜波的上诉请求。陈少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刘镜波立即付还拖欠陈少钦的货款21042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刘镜波承担。刘镜波提出反诉,请求:一、判令陈少钦赔偿刘镜波370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陈少钦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少钦提交的第334号调拨单第二联和刘镜波提交的调拨单第三联均载明,受货单位:赤寮(即谷饶),2014年7月17日,货名电动澳闸门,单机5套*1600,规格415*371*5付=数量76.98,单价150,金额11547元,8000元,共19547元。陈少钦提交的第534號调拨单第二联和刘镜波提交的调拨单第三联均载明,受货单位:谷饶,2014年10月19日,货名铝双层卷门,17电机1套,规格533*536=数量28.56,单价420,金额11995元,2000元,共13995元+19547元,共33542元。刘镜波在陈少钦提交的第334、534號调拨单第二联上签名确认。2015年11月4日,陈少钦委托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陈晓涛律师向刘镜波致函,要求刘镜波在收悉催款律师函之日起七天内向陈少钦清偿欠款21042元。刘镜波于2015年11月7日收到催款律师函。刘镜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确认,刘镜波向陈少钦定做电动澳闸门、铝双层卷门及配套电机的价款总额为33542元,刘镜波已经向陈少钦支付了13500元,刘镜波尚欠陈少钦20042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二是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铝双层卷门是否因质量问题垮塌而砸坏了粤D×××××号汽车。关于第一个焦点,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对合同成立负有举证责任,陈少钦、刘镜波双方提供的调拨单仅记载了铝双层卷门及配套电机的具体规格、单价及总价金额,无法证明陈少钦、刘镜波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从一般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卷帘门一般系由专业生产者根据定做者提供的尺寸,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制作出卷帘门并为定做者提供安装的专业服务,该定做、安装过程专业性较强,并非一般购买者可以自行购买并实施安装。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刘镜波向陈少钦直接购买铝双层卷门及配套电机并自行安装完毕是小概率事件;反之,由陈少钦根据刘镜波需要测量、制作出相应大小、规格的铝双层卷门及配套电机,并负责整体安装的概率较大。因此本案陈少钦、刘镜波之间的关系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陈少钦主张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第二个焦点,目前,涉诉铝双层卷门已经损毁,残余部分已丢弃,刘镜波也已另行安装了第三人提供的卷帘门。刘镜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损毁的铝双层卷门就是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铝双层卷门,刘镜波主张涉诉铝双层卷门就是陈少钦提供的铝双层卷门,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刘镜波提交的照片、结算单、收款收据、送货单、证人证言等证据,仅证明了铝双层卷门垮塌后砸坏粤D×××××号汽车的事实,无法证明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卷闸门因存在质量问题而垮塌,刘镜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反诉的主张,法院予以驳回。刘镜波向陈少钦定做铝双层卷门及电机,陈少钦将铝双层卷门及电机制作完成后安装完毕并交付使用,陈少钦、刘镜波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刘镜波在庭审中承认尚欠陈少钦货款20042元,属于自认,陈少钦也没有异议,可予确认。陈少钦已按约定交付了工作成果,但刘镜波未及时支付定做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陈少钦请求刘镜波归还货款20042元及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刘镜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偿还陈少钦定做款2004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1月15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刘镜波的反诉请求。如果刘镜波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共1052元,由刘镜波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刘镜波提交了以下证据:1.手机短信,证明陈少钦知道其安装的卷闸门砸坏刘镜波粤D×××××的汽车,且承诺重新定做安装卷闸门,在骗取刘镜波汇款5000元后拒不履行承揽人维修、更换的义务;2.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商业险赔偿款计算书、车损照片,证明陈少钦安装的卷闸门于2015年7月9日砸坏刘镜波粤D×××××小汽车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刘镜波提交的证据1手机短信的内容体现的是陈少钦向刘镜波催款和答应去安装卷闸门,无法证明陈少钦知道其安装的卷闸门砸坏刘镜波粤D×××××的汽车并承诺重新定做安装卷闸门,故本院对该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不予确认。证据2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商业险赔偿款计算书、车损照片只能证明2015年7月9日刘镜波粤D×××××小汽车被卷闸门砸坏的事实,无法证明砸坏刘镜波粤D×××××小汽车的卷闸门就是陈少钦安装的卷闸门,故本院对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商业险赔偿款计算书、车损照片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一审认定刘镜波结欠陈少钦定作款2004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铝双层卷门是否因质量问题垮塌而砸坏了粤D×××××号汽车。经查,涉诉铝双层卷门已经损毁,残余部分已丢弃,刘镜波也已另行安装了其他人提供的卷闸门,铝双层卷门垮塌脱落现场已经遭到破坏。刘镜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损毁的铝双层卷门就是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铝双层卷门,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陈少钦提供给刘镜波的卷闸门系因存在质量问题而垮塌脱落,因此,刘镜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镜波上诉提出其不需向陈少钦支付报酬,并请求判决陈少钦赔偿损失3702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刘镜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上诉人刘镜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焕丹审判员 翁晓红审判员 林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逸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