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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5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龙诉被告黄岛区兰舍硅藻泥经销处红星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龙,黄岛区兰舍硅藻泥经销处红星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975号原告:王金龙。被告:黄岛区兰舍硅藻泥经销处红星店。住所地:黄岛区红星美凯龙。负责人:于洋,经理。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黄岛区人民路***号。负责人:徐晶,经理。原告王金龙与被告黄岛区兰舍硅藻泥经销处红星店、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以纠纷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金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