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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瑞库、康凤兰与被执行人康乃博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康某某、康某某与康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存款,本人暂时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3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