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7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康瑞库、康凤兰与被执行人康乃博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7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男,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女,1954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康某某,男,1978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义县。本院在执行康某某、康某某与康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查无存款,本人暂时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7执3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再强审 判 员 孙安国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