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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8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海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722号原告:安徽海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10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31736W。法定代表人:方立贵,董事长。被告: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南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680826569W。法定代表人:潘剑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总额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总额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焕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