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武小波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小波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刑初339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小波,水电工。2016年3月10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看守所。辩护人孔庆卫,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苏杰。辩护人王苏杰,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小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在审理期间将该案适用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小波及其辩护人孔庆卫、王苏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武小波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先后在自己的QQ账号上建立“AV影院”、“男人天堂(3群)”等群,并招募武某乙、沈某(均另案处理)为群管理员。此后,被告人武小波以发广告等方式吸收会员,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供人观看,并通过微信红包向会员收取人民币1O元、20元、30元不等的会员费,非法获利人民币一千余元。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网安大队远程勘验,从被告人武小波建立的QQ群内提取视频503个。经,淮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人员审查鉴定,认定侦查机关书结论为:送检的“QQ群传播淫秽视频案”文件夹内视频文件中有449个认定为淫秽视频。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武小波在家中被本区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小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其归案供述,证人武某乙、沈某、李某、孙某等人证言,淮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本区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本区公安机关提取的QQ截图、微信红包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财付通收支明细以及财付通截图,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武小波亲属代为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元。庭审中,被告人武小波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控方认定“情节严重”的证据不足,且曲解并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原意的曲解:(1)交易情况事实不清,认定从中牟利的证据不足;(2)视频内容事实不清,认定淫秽色情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武小波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判处刑罚不宜超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3、被告人武小波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认罪,并退出非法所得1000元,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武小波的近亲属代其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元。此外,本区司法行政机关受本院委托,经对被告人武小波开展审前社会调查,提出可对武小波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小波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多次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武小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退出犯罪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武小波系初犯,并具有坦白、退赃和悔罪等从轻情节,同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罚并,其符合宣告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就此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出“交易情况事实不清,认定从中牟利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此节事实,经查:被告人武小波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认其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是为了从中牟利,该供述的内容得到证人武某乙、沈某等人的证言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明细、财付通收支明细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本院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出“视频内容事实不清,认定淫秽色情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对此节事实,经查:1、被告人武小波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认其在群内传播淫秽视频,该供述的内容得到证人武某乙、沈某等人的证言印证,足以认定;2、淮安市公安局作出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审查鉴定人员具有江苏省公安厅核发的淫秽物品鉴定人员资格证书,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该鉴定意见应作为定案依据。故本院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出“其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控方所举上述证据显示,证明本案涉案传播淫秽视频数量达为449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涉案视频的时长长短多少,并不影响对“视频个数”的认定,其此辩护理由于法无据,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小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武小波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武小波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晓梅审 判 员 孙荣山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