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与郭艳霞等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荣。本院依据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公证处作出的(2014)鄂伊证经字第23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建荣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荣在中国工商银行伊金霍洛文明路支行有储蓄账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建荣在中国工商银行伊金霍洛文明路支行的储蓄账号(0612171401103381205)中的56000元扣划至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内中。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建荣在中国工商银行伊金霍洛文明路支行的储蓄账号(0612171401103381205)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典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