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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乔泽全与田鹏飞、王文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泽全,田鹏飞,王文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81民初3061号原告:乔泽全,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新,系原告乔泽全之女,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鹏飞,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文如,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遵化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李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乔泽全与被告田鹏飞、王文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唐山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被告申请了鉴定及重新鉴定。原告乔泽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新、被告王文如、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泽全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至154900.05元。被告王文如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其系冀B×××××车的实际所有人,田鹏飞是其雇佣的司机,不用其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投保了保险,原告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因原告乔泽全有车损和人伤,另一伤者摩托车驾驶人赵宝,交警认定无责,应追加其为被告,摩托车所有人刘洪彬应追加为被告。本院经审理查明:冀B×××××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王文如,该车在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27日至2016年11月27日,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11月27日。2016年5月1日7时30分许,被告田鹏飞驾驶冀B×××××重型自卸货车沿邦宽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宝钢制��门口西侧,因躲避情况违反标线行驶,与相对乔泽全驾驶的冀B×××××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冀B×××××小型轿车被撞后,连续与赵宝驾驶的冀B×××××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乔泽全、赵宝受伤。经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田鹏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乔泽全、赵宝无责任。原告伤后住院治疗9天,主张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施救费300元。另查,冀B×××××二轮摩托车所有人为刘红彬,检验至2013年9月19日,未投保交强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等予以证实。争议事项如下:1.医疗费9663.05元。提交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用药明细、出院证。经质证,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辩称扣除非医保用药。被告王文如辩称同保���公司意见。本院认定医疗费9663.05元。理由:原告已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2.误工费4800元(30天,160元/天)。提交司法鉴定、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经质证,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辩称要求提供从业资格证,误工期过长。被告王文如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本院认定误工费4749.3元。理由:原告的误工期已经法医鉴定30日,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未提交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证明,可参照2016年河北省交通运输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58.31元/天计算。3.护理费1000元。由其妻子张翠芬护理,提交证明。经质证,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提供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被告王文如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本院认定护理费1000元。理由:原告未提交护理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况证明,可参照2016年河北省制造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30.58元/天计算,其主张的赔偿标准未超过该标准,本院予以确认。4.交通费2000元。提交票据。经质证,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辩称票据与住院复查时间不符,不予认可。被告王文如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本院认定交通费1800元。理由:原告住院治疗、鉴定等必然开支交通费,本院酌定交通费1800元。5.鉴定费1800元、评估费3647元、复印费55元。提交发票。经质证,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辩称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赔偿。被告王文如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本院认定鉴定费1800元、评估费3647元、复印费55元。理由:属于必要开支,本院予以确认。6.车损132385元。提交评估结论书。经质证,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辩称评估金额过高,且属于单方委托,申请重新鉴定,同时要求提供修车发票和维修清单。被告王文如辩称同保险公司意见。经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申请,本院司法技术辅助室依相关程序委托了河北强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评估,车损为96500元,开支评估费9650元。经质证,原告乔泽全辩称公估数额过低,应以其提交评估报告为准。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定车损为96500元。理由:重新评估意见是在各方参与下由评估机构所出具,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单方参与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赵宝驾驶的冀B×××××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其虽无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其与车辆所有人刘红彬仍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承保了冀B×××××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人员受伤,被告田鹏飞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太平洋唐山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亦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乔泽全损失120414.35元(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万元、死亡伤残项下7549.3元、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100865.05元);二、驳回原告乔泽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8元,减半收取1699元,保全费320元,合计2019元,由原告乔泽全负担300元,被告王文如负担56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159元;重新鉴定费9650元,由原告乔泽全负担357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0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贺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晓亮附:损失数额认定表附表:损失数额认定表一、双方有争议的事项序号损失项目原告主张的数额(单位:元)被告主张的数额(单位:元)1医疗费9663.05扣除非医保用药2评估费3647不认可3护理费1000不认可4鉴定费1800不认可5交通费2000不认可6误工费4800不认可7复印费55不认可8车损132385不认可二、法院认定部分序号损失项目认定数额(单位:元)计算依据及公式1医疗费9663.05依票据2护理费10009天,111.11元/天3伙食补助4509天,50元/天4鉴定费1800依票据5交通费1800酌定6营养费4509天,50元/天7施救费300依票据8误工费4749.330天,158.31元/天9复印费55依票据10车损96500依评估报告11评估费3647依票据12合计120414.35 搜索“”